声明人:刘春花
在99年7月20日后,我服从了县派出所邪恶势力的逼迫,不自愿的为家属写下的“保证书”,作废。全家都自愿修炼法轮功、信仰“真、善、忍”。洗刷污点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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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5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5/18/10199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