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同江、石艳芬
公安局的逼迫下,他们代替我写了“保证书”,现在声明作废。今后努力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,紧跟正法進程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3月2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5/18/10199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