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廖春梅
以前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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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3月2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5/19/10214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