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连芹
我于2000年4月在派出所邪恶的迫害下签下了三个月不走出去不上访的“保证书”,现在正式声明作废。今后努力弥补给大法带来的损失,跟上正法進程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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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5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5/19/10214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