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蔡淑玲
别人代写的不符合大法的东西及签字,全部声明作废。我以后一定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3月2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5/20/10221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