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陈菊花
所有签署我姓名的“保证书”和其他书面材料及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4月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5/23/10240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