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佳玲
我99年单位领导强迫我签了“不炼功的保证书”;2001年在拘留所人身自由被限制,言论被控制的情况下,邪恶逼迫我所说所写的一切,包括给看守管教做饭吃,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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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4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5/25/10254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