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玺顺
在看守所期间,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及亲人所说、所写的不符合大法的东西,全部作废。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5月2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5/25/10254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