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徐传英、张锦华
我家属为我违心写的“保证书”等一切不符合法的东西全部作废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7月1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9/17/1666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