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范廷芬
我过去在邪恶逼迫下,在诽谤大法的字条上按的手印全部作废。今后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!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5月2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5/30/10292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