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丽敏
本人99年9月去北京证实大法,被非法抓捕,遣返后被非法关押,由于当时法理不清,承认了邪恶的迫害,配合了邪恶。严正声明:当时的非法拍照、按手印及在拘留票上的签字,全部作废。我要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6月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6/9/10366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