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林美珍
本人所做的对大法不利的行为,严正声明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6月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6/9/10366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