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郑良芬、王炳秀
在拘留所邪恶的压力下,所写的“保证书”,签名,全部作废。洗去耻辱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5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6/16/10410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