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陈金花
1999年7月20日以后,因对法理解不深,被迫在“协议书”上签过字,特此声明作废!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6月1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6/17/10423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