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汉周
99年7月22日,曾说过不符合大法的话。现在严正声明:我的不符合大法的话作废。今后,以法为师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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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5月1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6/18/10429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