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艳华
曾在公安局“保证书”上被迫所签名字及所按手印一律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5月3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6/18/10429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