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淑华
我在拘留所被强迫写下了“保证书”,现声明以前所写的一切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6月1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6/18/10429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