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孙永合
我是1999年得法的,得法后病全好了。2005年2月22日,派出所强迫我到看守所写了“悔过书”,按了手印。在此严正声明:以前所说、所写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切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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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5月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6/20/10440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