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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声明

    声明人:雷桂珍

    2001年1月7日,某地看守所释放我之前叫我在表上签名。表上有“扰乱社会治安,犯罪情节较轻,给予释放”等字样,因我常人之心没彻底放,急于离开看守所,就签了名,做了一名大法弟子不该做的事,对不起师父,对不起大法,万分后悔,特严正声明签名作废。我没有犯罪,更没有扰乱社会治安。从今决心坚修大法心不动。

    本声明包含人数:1 名

    声明日期:2001年2月

    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3/13/8985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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