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许东诚
1999年7月以后,到派出所和镇政府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,按的手指印,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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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6月1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cc/mh/articles/2005/7/3/10535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