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凤英
所有不符合大法的一切签字和言行全部作废。包括其他人代写的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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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6月2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cc/mh/articles/2005/7/5/10545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