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钱国玉
我到公安局、派出所写的“保证书”、签字一律作废,特此声明。今后加倍弥补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9月2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9/29/1722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