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春芳
7.20开始,在街道、单位恶党组织逼迫下曾写过不该写的“保证”,声明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7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7/21/10660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