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淑芬
在拘留所里,所说、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论,一律作废。决心加倍弥补给大法带来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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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3月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7/21/10660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