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白玉琴
以前在拘留所、看守所所说、所写的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东西一律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3月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7/21/10660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