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德明
在居委会、派出所,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,及所说、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一律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7月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7/24/10671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