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庭芳
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7月2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cc/mh/articles/2005/7/30/10729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