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汪晟馥
不管何时何地,任何人替本人写的对不起大法的材料及代本人签的字,本人是不承认的,一律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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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7月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cc/mh/articles/2005/8/1/10745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