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何莲英
99年被邪恶迫害,在压力下签了字,现我声明签的字作废。我要努力弥补对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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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7月2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cc/mh/articles/2005/8/1/10745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