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于淑霞
所有违背良知的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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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7月1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cc/mh/articles/2005/8/1/10745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