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袁翠华
2005年5月23日我被派出所非法抓去。在此期间,我所说、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标准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8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9/3/10954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