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郭成桂
我99年元月27日得法。曾在99年7.20后烧毁过一面大法旗。我非常后悔。声明:我的违背大法的一切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0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0/24/11302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