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淑芬
我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,交过大法书籍、资料等等。在证实大法被非法抓捕后的“审讯笔录”上被迫签过名。声明:我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切言行全部作废。今后,坚修大法紧随师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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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0月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0/26/11315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