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汪代芬
以前被当地公安局、拘留所的恶人恶警迫害下,强迫我所盖指印、手印、签的名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5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0/26/11315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