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香改
99年,村支书找我写“三书”,我不写。支书写了让我按手印,我不按,结果家里人按了。严正声明,别人代我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文字材料全部作废。今后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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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0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0/30/11340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