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丽艳
在看守所、劳教所被迫害期间,所说、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被迫签的字,以及所写的“五书”等,一律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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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0月3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4/11370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