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邹新茹
以前在派出所,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,声明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10/11420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