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海明
99年7.20以后,在单位的高压下,所说、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以及写的“保证”和签字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15/11456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