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陈巧云
我九八年得法。2000年农历10月22日,我因去北京证实大法,被非法抓捕,写过“保证书”。现声明:我所写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切作废。紧跟师父正法進程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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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1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17/11469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