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艳华
99年7.20以后,所说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话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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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1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20/11487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