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秋丽
在派出所时,在强迫下我曾向邪恶写过的“保证”与签名全部作废!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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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21/11493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