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兰香
在邪恶的迫害中,我曾经在当地乡政府的威逼下,在“不修炼”的保证书上签了字。声明:我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带来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23/11506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