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孙同军
在99年7.20时。我的家人在乡政府代我写下了“我不炼法轮功”的保证。声明:代写的“不炼功”的保证作废。今后,加倍弥补自己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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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23/11506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