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芸
我因营救姐姐心切,在街道办事处作的询问记录上所签的字,全部作废!做好大法弟子的三件事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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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1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25/11516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