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翠
我一九九七年有幸得法,身心受益。一九九九年7.20后,我写过“悔过书”。声明:我写的“悔过书”作废。从新修炼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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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25/11516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