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艳春
99年7月在单位写的“保证书”是不符合大法的。现在我要从新做起。特此声明,以前所写的全部作废。洗刷污点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1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28/11537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