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丽珍
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,坚修大法直至圆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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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2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29/11543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