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杨传厚、杨继春
99年10月份乡派出所强迫我签字,当时我俩不同意,后来大队书记在我们不知情下,替签了字。现声明作废!同时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30/11549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