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许佳宁
2002年因为要办出国,中共特务机关派出所曾逼我写了“保证书”。声明:我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作废。今后,做好三件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1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1/30/115494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