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龙凤琼
97年得法,去北京证实时被邪恶送回当地看守所关了一个月,在看守所内写了说了“不炼功”等不符合大法的话在此声明全部作废。今后一定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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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1/115561.html